复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折叠登记程序
一、政策依据
1、《*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
二、报送备案的材料
1、标准备案表;
2、标准文本(包括:目录、前言、产品适用范围、引用的标准、产品规格尺寸的的说明及示意图、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说明);
3、标准编制(修订)说明;
4、必要的验证报告;
5、标准的审定纪要或函审意见表;
6、企业引用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1、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到自治区建设厅办理备案登记。
2、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后,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意见后反馈企业。企业根据审核反馈意见,对产品标准进行调整和修改后,报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审定;
3、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符合标准备案条件的,在《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后,准予备案。同时报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标准处办理备案登记。
四、不予备案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标准(包括复审确认有效或修订),未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的;
2、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3、标准发布或复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备案期限的;
4、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规定的标准编写要求的。
5、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
6、标准备案后,未经过标准备案部门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业标准的取消备案资格,并追究责任

1、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一式三份);
3、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一式四份);
4、企业产品标准验证报告(一式三份);
5、企业产品标准的审定意见(附审定人员名单)(一式三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7、企业标准化员岗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如何组织企业标准评审1、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评审,标准评审原则上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2、专家组评审标准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或企业外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半数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余人员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原则上不少于5人(要有资格证明)。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3、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评审材料:(1)标准文本(送审稿); (2)标准编制说明;(3)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4)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5)试验验证报告; (6)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4、标准评审主要涉及:所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5、标准草案的评审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

查询
为了产品研发、生产、交易、检验、测试、维权、管理等等的需要,常常需要查询产品执行标准,一般来说,除了已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能查到标准文本外,还有许多目前还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对这些产品的企业标准怎么才能查询到标准文本呢?
一、直接找产品的生产企业查询产品的企业标准文本;
二、到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单位查询;
三、到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业务主管部门(如质监局、卫生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等等)查询;
四、通过市场情报渠道获取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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